食品药品生产监管办法(食品药品生产监管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25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而制定。该办法共分为二十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我国常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有多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其中,《食品安全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应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目前食品领域的最高法律法规,该法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监管制度、责任体系、违法行为及处罚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则对整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处方、化妆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法律分析:法律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介绍如下:食品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生产环境条件、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重点4: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三是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可根据监督需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如果以补充方法和项目的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的依据,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电视监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2、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5、【法律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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