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5份)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为维护金鸡乡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鸡乡的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2、农贸市场开办者需配置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实施有效管理。 市场开办者须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包含食品安全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及追溯等条款,以界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4、制定部门工作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负责招商方案和市场秩序监管。 开展市场调研,提供建议。 协调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员工队伍建设。 确保市场消防安全。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场办主任职责: 制订班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1、法律分析:根据《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可以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法律依据:《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2、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培育和发展,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确保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得到有效执行。对于不依法经营的市场,政府将负责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3、五)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取缔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市城管监察大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占道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进行管理和处罚。
4、第十六条 进入菜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工商、税收、物价、农业、林业、治安、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5、符合市场名称登记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因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属地政府确定保留但不符合市场名称登记条件的临时交易点,各(镇)街道及时改造升级、规范管理。对没有条件进行改造规范的,由(镇)街道负责依法关闭。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开展综合整治。
6、法律分析:严禁在全县各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依法取缔袁家铺镇、金龙镇、樟树镇、玉华乡、静河乡等5个严重占路为市的马路市场。上述范围内违规搭建、设置的亭棚摊点、标牌灯箱、户外广告,各经营业主必须在5月20日前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各乡镇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月15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实施疫苗接种攻坚“清零”行动的通告》,要求居民必须应接尽接,全区12至17岁未成年人和18岁以上无禁忌症人员,从即日起10日内做到“应接全接”。对无故不接种新冠疫苗人员,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2、强化社会面管控,静态管理区域内除农贸市场、生活超市、药店、加油站等居民群众生活保障必要的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暂停开放、经营。企业、建筑工地实行闭环管理。静止期间,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后要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服从社区疫情防控安排。
3、鄂州自2020年1月23日11:20起,鄂州市铁路车站通道暂时关闭。仙桃1月23日17:00前,市内所有公交车、渡船,包括农村客运车全部停运;市内高速出口、火车站体温检测排查点全部设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