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加工厂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且这些证号必须体现在产品的包装上。 双方应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进行公证,之后再到质监局进行备案,确保符合委托加工的程序。 代加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2、贴牌代加工需要的手续如下:申请商标注册,获取品牌合法使用权。编制产品配方、工序及流程图等文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施和卫生条件,获得相关部门认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3、可以。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膏药代加工的销售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如GMP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所以是可以合法出售的。
4、膏药代加工是指将膏药的生产过程委托给专业的生产企业进行,这种做法在市场上是合法的。 要想合法销售膏药,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资质要求,例如拥有GMP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 这些资质要求保证了膏药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从而确保了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 理。
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药品委托生产概述药品委托生产概念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需要。购销药品的,没有规定一定要签订购销合同,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可以作为合同使用。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法律分析: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
能。在新药品管理法项下,药品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销售,然而若药品生产企业本身仅为受托企业,并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不得进行药品销售。
但是不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外的药品。并且不得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1、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出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申请人需在申请公示列表中查询到品种相关信息后,点击创建电子申请表进入填报界面,并按照界面提示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对于按照新药程序申报或生产工艺有变更的药品,其检查程序如下:省局在接到国家局审评中心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后,需及时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准备。申请人需在6个月内向省局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逾期将不被接受。对于仿制药或生产工艺未变的补充申请,检查程序较为简洁。
3、法律依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机构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 理。
3、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要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所以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对于一般药品的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流程包括提交规定材料,经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决定。审批通过后,将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并不得超过药品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延期,合同终止时要注销批件。
5、第三十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其他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①麻醉药品②精神药品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④医疗用毒性药品⑤生物制品⑥多组分生化药品⑦中药注射剂(中药提取物)、原料药。
不能委托生产的药品包括如下:疫苗制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疫苗制品不能委托生产。这是因为疫苗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得到严格的控制和保障,而委托生产可能存在质量不可控、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生产。
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